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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纳工作的交接
    出纳交接是指单位的出纳人员因调动、离职或请假等原因,由离任的出纳员将有关的工作和资料票证移交给继任出纳人员的工作过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出纳交接的原因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主要原因有:

    (1)出纳员因辞职而离开单位。

    (2)企业内部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出纳职务。

    (3)因病假、事假或临时调用,不能继续从事出纳工作。

    (4)因特殊情况如停职审查等按规定不宜继续从事出纳工作的。

    (5)上述被代理人员回到原出纳岗位恢复工作时。

    (6)企业因其他情况按规定应办理出纳交接工作的,如企业解散、破产、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时,出纳人员应向接收单位或清算组移交的。

    (二)出纳交接的内容

    出纳交接的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情况不一样,移交的内容也不一样。但总体来看j出纳的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财产与物资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3)相关报表(出纳报告等)。

    (4)现金、银行存款、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其他一切公有物品。

    (5)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簿等。

    (6)各种发票、收款收据,包括空白发票、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的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等。

    (7)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业务专用章。

    (8)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合同、协议等。

    (9)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工具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10)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公用会计工具、器具等。

    (11)经办未了的事项。

    2.电算化资料

    实行电算化会计的单位,在交接工作中还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计软件及启动盘(如用友、金蝶财务软件)。

    (2)与会计软件有关的密码或口令。

    (3)存储会计数据资料的介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

    (4)有关电算化的其他资料、实物等,如软件使用说明书。

    3.业务介绍

    (1)原出纳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的介绍。

    (2)每期固定办理的业务介绍,如按期交纳电费、水费、电话费的时间等。

    (3)复杂业务的具体说明,如交纳电话费的号码、台数等,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联系人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业务事项。

    (三)出纳交接的方法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前,应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结算有关款项,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加以列明;准备就绪后,按项目编制移交清册,复核无误后开始交接;交接时,由监交人监督,交接双方应认真仔细地办理交接手续,最后当事人签字确认,完成移交工作。

    1.移交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移交的出纳人员应当在自己的工作范围之内,先明确交接的内容,然后逐项清点整理,做到移交的财务完整无缺,移交的事项清楚明了,未尽的事宜继续办理。移交的准备工作有:

    (1)移交人应将可能处理的全部业务处理完毕,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接内容和手续。

    (2)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移交人在账目清理完毕后,各账簿要结出发生额与余额。结账前后要认真进行对账,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4)进行财产清查,账实相符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私章。出现账实不符的,应限期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

    (5)根据清理情况,将应列入移交的内容填好“移交清册”。

    (6)对于不属于移交范围内,但应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档案资料,应尽快将其转交给有关部门。

    2.移交清册的编制

    移交清册是出纳员明确交接责任的书面证明,一般包括移交清单和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实际工作中,移交清册是根据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管理的要求编制的,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存档一份。移交清册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财产物资移交清单。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实物的移交数量、金额和详细情况。填制时先确定截止日,按其实有数量逐项填写,对于其具情况应在备注栏中反映,如有关账簿中已反映的应注明“详情见银行存款日记账(或××备查簿)”字样。移交清单见表11—2。

    (2)核算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出纳账簿、发票、银行结算凭证、收据以及其他会计文件。在编制核算资料移交清单时,应先与财产物资清单相核对,有关备查簿应与相应物相核对,清单格式见表11—3。

    (3)交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包括移交清单的补充说明、未尽事宜的说明以及其他无法列入或不便于列入的内容说明。交接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单位的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签名、交接清单页数、交接意见、交接责任的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进行正式交接

    办理正式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有监交人在场负责监交。一般出纳员在交接时,由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工作。办理移交时,移交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入要逐项核对点收,遇到特殊情况由监交人负责监督和协调工作。在移交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移交清册和实有数额完全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当与银行对账单、相关证明资料相符。如有不一致情况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仍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3)出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缺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4)移交人经营的其他票据、印章、实物和其他资料,也必须交代清楚,并与相应的备查簿一致。

    (5)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必须将账页打印出来以后,装订成册,书面移交;账务交接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

    (6)移交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交接的相关责任

    交接工作结束后,在交接截止日前后各期的工作责任应由当时的经办人负责,相关的交接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移交人应如实地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故意隐瞒误导有关的事实。

    (2)移交后,移交人对自己经办的已办理移交的资料负完全责任,不得以资料已移交为借口推脱责任。

    (3)接收入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办理未了事项。

    (4)接收入应继续使用移交后的账簿等资料,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不得自行另立账簿或擅自销毁移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