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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信用卡用特殊塑料制成,标准规格为长85.72mm,宽.975:mm,厚0.762mm,卡上印有发卡银行的名称、信用卡的类别、号码、持有人姓名及使用说明等内容,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时,持卡人收、付各种款项都通过在发卡行开立的“备用户”进行结算,具有货币的支付功能,相当于一个流动账户。持卡人凭卡可以在国内各大中城市的相关银行提取、存入现金或在同城及异地的特约单位(如商场、商店、饭店、宾馆)进行购物和消费,使用方式相当灵活,可部分代替支票、汇票的结算功能。

    (一)信用卡的种类

    我国国内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是借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特殊情况下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信用卡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6.按使用对象分类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有合法经营执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都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注销其附属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7.按信用等级分类金卡,是只有在银行已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有资格申领的信用卡。

    普通卡,是指在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均能申领的信用卡。

    8.按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分类按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可分为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信用卡,中国银行的长城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等,其结算范围和方法按各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结算币种分类另外,按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的内容分为彩照片和非彩照片。

    (二)信用卡的申领程序

    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凡是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及个人,应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填交信用卡申请表,填写时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应详细写明申请单位持卡人的姓名(包括中文及汉语拼音)、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任职时间及收入情况。申请表填写完毕后,连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送发卡银行审查。

    1.发卡行受理信用卡申请发卡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传真或函证方式向申请单位或有关方面予以证实,并向有关担保人说明担保责任。经审查符合发卡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信用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发卡行办理信用卡存款户开户手续,并签订信用卡使用协议;对于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银行应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人应先开立信用卡存款户,交存存款,然后交纳信用卡年费,有时还应交存一定的保证金。

    申请人交存信用卡存款时,采用转账支票的,填制一式两联的进账单;用现金交存的,填制一式两联的现金交款单,填明交存的金额。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授权额度的规定,合理地交存存款。

    信用卡的年费,在10~100元不等,各发卡银行对不同种类的信用卡有各自的收费标准。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规定持卡人领卡或持卡应按卡片的有效年限交纳年费,一次付清,年费标准为:彩照普通卡60元,普通卡20元,金卡100元,而遗失补办新卡时应交纳工本费(普通卡10元,彩照卡元)。交纳年费时,可填制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填明交纳年费的金额。

    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方法与交存存款一致。

    3.信用卡的担保要求以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为例,说明信用卡的担保要求:

    申办龙卡均须交存备用金。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普通卡1万元,金卡10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1万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申办龙卡,申请人须向发卡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申请人和发卡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述一种或者同时设定上述多种担保方式。

    申请人以保证人设定担保的,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发卡行承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4.信用卡的领取信用卡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足额交齐存款及其他款项后,受理银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凭回单及身份证领取信用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及个人密码(一般应与身份证分开保管)。持卡人在领到信用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并及时更换卡片原始密码,以防遗失后被冒用。持卡人不得将本人信用卡密码告知他人,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三)信用卡的结算程序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同时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信用卡持卡人凭有效信用卡可在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和转账结算。个人卡持卡人还可凭卡在发卡银行信用卡部门办理转账结算,在指定的信用卡受理网点或ATM上存取现金。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和用于单笔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等的结算。信用卡使用时的结算程序如下:

    5.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特约单位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6.特约单位审查信用卡特约单位的收款员在收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及身份证时,应当仔细审查下列事项:

    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人“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信用卡无打孔、缺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特约单位在审查信用卡完毕后,填制一式四联的购货签购单,根据持卡人购物或消费情况,在签购单上压卡。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如需开具发票,由收款员开发票交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银行。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章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8.信用卡结算的收费持卡人凭有效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一律不需支付额外费用;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均不收手续费;在异地续存款金额在l000元以下的,按其存入金额的l%支付手续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按10元支付手续费;在异地支取现金,一律按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在异地购物转账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持卡人支付手续费后有权向收费单位索取收费凭证。

    9.特约单位办理进账特约单位在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天签购单累计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9.银行间办理结算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款项划转。

    (四)信用卡的透支和使用期限

    信用卡的透支持卡人须在信用卡账户中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备用。确因临时消费急需,经发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金卡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普通卡为5000元,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不得办理协议透支和超额透支。持卡人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透支利率标准和计息方法计算。持卡人如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蓄意透支,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行为,按恶意透支查处,持卡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天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1.信用卡的使用期限信用卡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过期即失效并停止使用,但担保条款及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持卡人在换领新卡时应交还旧卡,并按发卡行的要求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单位及个人)领卡后或换卡时,如本人或保证人与用卡有关的信用资料等已有变更或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据实地向发卡行书面申明,否则由持卡人承担因信用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

    (五)信用卡的注销和挂失

    信用卡的注销信用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持卡的。

    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天的。

    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1.信用卡的挂失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丢失后,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属异地挂失的,应到就近的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须经原发卡行核准后,挂失方可生效。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同城或异地办理挂失,均应交纳手续费每卡40元。持卡人应承担发卡行核准本人书面申请挂失止付生效前及生效后24小时内的该卡全部交易支出本金和应付利息。遗失补办新卡须交纳工本费(普通卡10元,彩照卡30元)。

    (六)信用卡的管理

    单位出纳人员采用信用卡方式结算时,应当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的结算规定,保证本单位资金的安全完整。信用卡结算时的具体规定有: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申领手续,支付备用金和担保金。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严格控制持卡人数,每人限持一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金额每卡不得超过3万元,余额不足时可以续存。

    部队、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申领信用卡或提供担保,更不得为个人消费使用单位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包括系统内单位)以各种名义提供的信用卡,也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公款提供、申领信用卡。

    申领信用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关于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订本单位信用卡的具体使用办法。

    持卡人按使用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后,必须向收款人索取相应数额和用途的票据。对一次性额度较大的支出,应请示本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支用。

    企事业单位申领的信用卡,统一由财会部门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账户予以反映。银行提供的结存单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统一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以掌握信用卡的信用情况。

    持卡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财会部门报账。报账时必须持有报销凭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与银行提供的结算单认真核对后,方可予以报销。

    对超过一定时限,催要后仍不报账的持卡人,要提出警告,并在担保和续存保证金时,予以严格控制。对长时间不报账或支出不合法的事项,要追究持卡人的责任。

    (七)信用卡结算的法律责任

    出纳员必须熟悉信用卡结算的相关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结算风险,维护本单位在信用卡结算中的合法权益。信用卡结算的具体法律责任有: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持卡人与特约单位出现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的,对其处以5万一10万元罚款。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账户、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或将现金存入其信用卡账户的,除责令其转回基本存款账户外,对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

    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除责令其退回外,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一50%处以罚款。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账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