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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承付(2)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自行来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付款单位的出纳员应当会同采购部门认真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运单和有关的交易证明,查看商品的价格、品种、规格、数量、金额、质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漏发、多发、错发或质量问题,并按实际情况签写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凭证和实际收到的货物作进一步的核对,并签写处理意见。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翌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翌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付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翌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到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翌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翌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无款支付付款人在托收承付期满当天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内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若承付期满当天,银行账户内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填制特种转账单据,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

    4.付款人逾期付款《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翌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翌月3天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翌月3天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金额支付的,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告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翌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翌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凭证(凭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天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凭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逾期不退回凭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款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凭证时止。

    5.付款人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是指企业在货款承付期内,因各种正常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情况。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