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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2)
    3.银行汇票的承兑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在办理了提示付款的手续之后,银行按照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审查无误后即可由出票人承兑付款。

    (1)银行汇票的复审。

    对于复审无误的银行汇票,银行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办理付款事宜。

    银行在收到付款人或背书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予以拒付。

    ①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②非总行统一印刷的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

    ③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

    ④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⑤银行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⑥涂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小写金额的。

    ⑦已在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⑧银行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2)银行汇票的付款。

    ①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经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人必须在当天足额付款。

    ②收款人在获得付款后,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如收款人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收款人账户,视同签收。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④银行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4.转汇、退款及挂失

    (1)银行汇票的转汇。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兑付地未购货或只支付部分货款,需请兑付银行将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转汇到另一地的,可在兑付银行按规定办理兑付后,委托银行办理信、电汇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将款项汇往异地。

    (2)银行汇票的退款。

    银行汇票的退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示退款。

    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③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3)银行汇票的挂失。

    银行汇票具有现金的性质,出纳人员应当严格保管。一旦发生汇票遗失,应立即办理有关挂失手续,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因出现差错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①遗失现金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立即向银行(包括总付行或签发行)申请挂失。挂失时,填写一式三联的“汇票挂失申请书”,并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款项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

    ②遗失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营户名称的汇票。这种情况,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人经营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③遗失的是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姓名的汇票。这种情况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勿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三)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债务可以设立担保。

    1.背书的方法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转让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2.背书的要求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将}[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理背书人行使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其应收的金额和费用。

    (8)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为准。

    3.背书的审查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银行汇票审查的一般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余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