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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方式。出纳人员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应掌握银行汇票的基本知识,了解银行汇票从出票、背书、承兑到付款为止的操作程序和有关的保证责任及追索权利,以保证结算业务的顺利完成。

    (一)银行汇票的签发

    银行汇票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的往来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汇票的兑付可以是同城也可以是异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没有限制。

    (4)不论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有在银行开立账户。

    (5)汇划款项可用于商品或劳务交易,也可以用于其他往来。

    (6)银行汇票申请人到银行申请签发汇票既可以交付现金也可以采用转账方式。

    2.银行汇票的内容银行汇票的基本要素。

    (1)银行汇票的基本要素与支票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有:

    ①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收款人名称,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事先确定收款人,不得补记。

    ③出票金额。出票金额是指出票时银行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与之相联系的为承兑时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2)银行汇票的基本要求。

    ①银行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

    ②汇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a.见票即付;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后定期付款。

    上述付款日期是指汇票到期日。

    ③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必须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汇票收款人。

    ④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⑤确定不得转让的,应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⑥银行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⑦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⑧出票人签发银行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

    (1)签发银行汇票。

    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先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送银行申请办理签发银行汇票。银行受理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二、三联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签发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留下第一联和第四联,将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加盖印章后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交给汇票人。

    (2)兑付款项。

    已注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可直接将汇票交收款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对收款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汇票,可由持票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也可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兑付银行办理兑付。收款人向银行兑付时持银行汇票和解汇通知,并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一并送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3)结算汇票退还余额。

    收款人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人账后,银行将多余款项转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收回余款,据此办理余额人账手续。

    (二)银行汇票的承付银行汇票的收款单位收到汇票后,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查汇票的有关内容,及时办理收款手续,确保结算款项的安全收回。

    1.银行汇票的审查

    出纳人员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出纳人员在审查银行汇票无误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汇票的提示付款手续。

    (1)提示付款的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项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以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问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收款人受理企业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标准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了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全部画去,在其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由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票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5)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