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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
    银行结算是指各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往来收支的行为。各项经济的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人员管理银行结算业务时,首先应了解《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循银行结算的原则;其次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最后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支付结算费用,保证结算业务的顺利完成。

    (一)银行结算的原则

    银行结算业务涉及面广,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为了维护银行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

    (2)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4)银行与单位问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5)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6)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7)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8)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2.单位办理支付结算的”四不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银行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扰乱金融秩序。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逃避国家的金融监管,以合法的名义从事非法的行为。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违反合同约定,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十不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了明确银行的中介职能和责任,保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有效运行,银行在办理结算当事人的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十不准:.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设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的义务。

    (二)银行结算的种类

    1.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是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问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支票只可转账不能提现。支票的结算起点为100元,付款有效期限为10天。支票一律记名,在经过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对企业签发的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是申请人将款项缴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本票,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别为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个月。银行本票一律记名,也可以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结算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向同城、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具有应用范围广、使用灵活的特点。银行汇票采用记名方式,可以据以进行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1个月,在有效期内可分次支付或转汇,也可背书转让。

    4.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通常适用于异地问的资金调拨、企业之间清理结算尾款和先款后货的交易事项。汇兑结算安全、方便,又无金额起点,所以应用较为广泛。对于销货单位,如对购货单位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够,应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销售。如先货后款,可能出现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增加企业的结算风险,所以应慎重选择。

    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每笔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按托收款划回的方法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6.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分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都是由收款单位主动收款的结算方式,区别在于委托收款结算更加灵活、简便。它不仅适用于异地,而且也适用于同城结算;不但能够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同时也能够用于一切在银行或金融部门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无金额起点的限制,不强调双方的经济合同,不以发运商品为托收的前提,结算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7.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结算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由承兑人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其中承兑人为付款人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与前述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为延期票据,而其他结算方式所使用的票据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仅限于先发货后收款或企业之间订有赊销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没有约定延期付款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非商品交易不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同城或异地均可采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三)银行结算的要求

    出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熟练地掌握银行结算的标准,才能驾轻就熟,高效稳妥地办好银行结算业务。银行结算的标准主要包括银行结算凭证的书写标准及银行结算收费方式等内容。

    1.结算凭证的书写标准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项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也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如下: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中使用繁体字,如贰、睦、德、莴圆等,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O“,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O“,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O“,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⑤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防分辨不清。

    ⑥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⑦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银行结算的收费方式

    (1)凭证工本费。各单位购买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信用卡卡片)时应按当地银行规定的标准支付凭证工本费,银行收取时可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出纳人员如需购买结算凭证时,应先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注明领购单位、领购日期、凭证种类、数量及收费金额,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即可领购凭证。

    当时计收凭证工本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存款人账户扣款或收取税金后银行经办人员在收费单第一联加盖”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领购人的为已付款依据。采用定期汇总计收的,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收讫费用后由银行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出纳人员在回单箱内取回。

    (2)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开户单位在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收取时也可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和进行账户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出租出借账户、签发空头支票)而由开户银行处以罚款的,以银行根据罚款规定开出的罚款凭证作为开户单位的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