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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管理银行存款的重要工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开立并用于存款、支取、转账结算和贷款的户头总称,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一般由出纳人员直接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的管理和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纳人员对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对本单位账户的基本情况和结算业务有全面的认识,需要熟悉有关账户及结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银行账户的管理原则,掌握不同类型账户的基本特点和范围,才能轻松地管好用好银行账户。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并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违反此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外,并处以0.5万~1万元的罚款。

    2.自愿选择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守法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内存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存款人的银行账户隋况。

    5.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二)银行账户的类型

    单位银行汇票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另外,还有特殊管理的外汇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管理的电话银行业务。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有其相应的开户条件和适用范围,出纳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账户的特点,才能灵活地加以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每个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①企业法人。

    ②非法人企业。

    ③机关、事业单位。

    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⑤社会团体。

    ⑥民办非企业组织。

    ⑦异地常设机构。

    ⑧外国驻华机构。

    ⑨个体工商户。

    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以上可见,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②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③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④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⑨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生、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条件。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证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③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④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从上可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l晦时经营活动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需要而开立的账户。《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实际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使用对象的范围,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⑤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⑥增资验资资金,应当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上述第②、③、⑥种情形,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粮、棉、油收购资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期货交易保证金;⑦信托基金;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⑨住房基金;⑥社会保障基金;⑩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⑩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⑩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由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⑥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但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销户

    出纳人员在管理银行账户的工作中,应先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银行开立账号,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迁移、合并及撤销事宜,以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控制,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

    1.账户变更的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当地分支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银行账户的销户单位因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合并或撤销账户的,首先填写”销户通知书“,并同开户银行核对其存(贷)款账户的余额,无误后结清全部利息。同时,交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合并、撤销手续。销户后,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撤销单位自行承担。

    另外,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连续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经开户银行调查后,认为该账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存款账户内若有余额,转为银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