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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章 刑庭(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人员从事卖y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活动,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罪,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平静地说道,“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此外我再补充两点,第一,根据刚刚庭审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经xxx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刚刚的

    庭审中,也如实供述,前后交代一致,没有翻供表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姜海蓝竖起耳朵认真听着各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头也不抬地往庭审笔录上记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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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自然没有那个记忆力和手速,能将辩护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字不漏地写下来,只能“归纳总结”了。

    不过开这种参与的辩护律师多的庭审,听大家发表辩护意见,多少是能够学到一些新的东西。

    她这边记录下来,以后她在承办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x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无直接证据证明,且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一,被告人xxx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意图,”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证言,”

    “第三,公安机关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师和公诉人明面“交锋”的人们可算是满意了。

    这次庭审的辩论总算是没有像姜海蓝之前承办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样,“将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

    律师们充分发表着自己的意见,反驳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反驳检察官的证据。

    这个晓之以理,那个动之以情,这个绵里藏针,那个针锋相对,

    不过比起很多大臣、学者吵架时阴阳怪气、骂人祖宗,乃至动手,天幕上的律师们实在是过于文明。

    明朝位面。

    “其实也还是看证据,”刘基右手摸着下巴,“如果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律师说什么都没用。”

    但如果公诉人的证据有问题,律师当然要抓住这一点来打。

    毕竟你证据不足,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认定被告人确实干了这种事。

    证据不足还要判被告人的刑罚,那岂不是会冤枉无辜

    不过看他们的表现,若是事实能够认定,但证据不足,是不是也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刘基若有所思。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李善长想了想,“但若是,证人、其他被告人所说的话,能与被告人所说的话互相印证,那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说自己参与了打架事件,但没有持刀伤人。

    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

    。

    公诉机关的证据中如果没有像dquo监控录像rdquo那种录到被告人持刀伤人的明确证据,要认定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件事,还是比较困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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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是证据不足啊。

    朱标执笔往摊开的白纸上快速记录着一些他认为有意思的观点,边写边不时点评几句。

    “组织卖y、协助组织卖y、容留卖y,但从词语来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样能够简单区分。”

    “原来如此,有用司法解释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观点进行解释。”

    “不过法律如何运用,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问自答、旁若无人的朱标,没有叫他。

    这时,朱樉好奇地问道,“怎么有些律师长篇大论,有些律师就说了几句还说赞同公诉人的意见”

    朱元璋随口答道,“你没看到长篇大论的都是收了钱的,说几句的是援助律师且庭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樉“啊是吗”

    朱棢皱起眉,“我怎么觉得这个律师说的也不是说没有道理,但是以前有个案子,那个案子的检察官不是说过这种观点不能作为从宽的情节吗这个律师是不知道,还是怎么样”

    朱元璋脸上没什么表情波动,“没有人规定,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能被采纳。”

    毕竟只是律师的“辩护意见”,人家没有保证人家讲的就是最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

    朱棢“哈”

    朱棣突然开口,“我刚刚就想说了,坐在第一排右数第二位的那个律师,他在开庭时居然可以开着电脑”

    辩护律师的桌子上安装了一台电脑,但那台电脑是同步书记员的电脑,给律师们看书记员记录的辩护词,方便在书记员记错时及时指出来,让书记员修改。

    可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师竟然自己携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且在庭审中全程开着电脑,还不时敲键盘在修改着什么。

    朱棣很是不解。

    感觉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规矩和秩序,但有时候又感觉他们比较随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测道,“虽然看不清他的电脑屏幕上的内容,但他刚刚念辩护词时,是看着电脑念的。所以,律师开庭时也是可以携带电脑,看卷宗、看证据、看代理词或辩护词吧”

    他能用电脑记庭审笔录。

    他能根据庭审过程,直接修改他原本写好的辩护词,而不是像姜海蓝平时一样改在打印好的纸上。

    “能携带自己的电脑开庭,是比携带纸笔开庭要方便得多。”宋濂感叹道。

    且法官也好,法警也好,都没有人阻止他,可见他们就是可以携带电脑出庭。

    真好啊,我也想带着电脑来“上班”。

    朱棣“确实。”

    姜海蓝写字速度再快,也比不上人家直接用电脑记录。</p>